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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工伤私了协议有没有效?
来源:韦丽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9
浏览量:536


案情简介:

李某是甲公司的车工,李某入职后,甲公司未为其缴交工伤保险。2015年9月30日,李某在上班时手被机器压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出院后,甲公司支付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万元,并与李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订立了一份工伤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工伤赔偿2万元,李某不得再申请认定工伤,也不得就工伤赔偿再向甲公司提出主张。李某收到甲公司的赔偿后,认为公司赔偿标准过低,遂提出工伤认定,后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九级。李某找公司协商工伤赔偿,甲公司以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且公司也已经履行完毕,拒绝再支付其他工伤待遇。李某于是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万余元。

笔者分析: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虽然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但是协议签订时李某尚未申请工伤认定,也未作出伤残等级鉴定,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且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故仲裁委裁决甲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补足调解协议书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拓展阅读:

许多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以致于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赔偿款项来分担自己的风险,于是通过协议处理的方式来降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但往往因赔偿标准过低,导致劳动者反悔,从而引发争议,这就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针对工伤所达成的协议效力问题。

对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的,应当认定协议有效。在已经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劳动者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是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

如果工伤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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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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